主管鲁甸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鲁甸县委、鲁甸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鲁甸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鲁甸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鲁甸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会同鲁甸县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负责综合分析鲁甸县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提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履行鲁甸县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责,对鲁甸县纠风专项治理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工作。
负责检查并处理鲁甸县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市县党的组织和鲁甸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负责管辖单位的案件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