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兴国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兴国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兴国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主管兴国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兴国县纪委、市监察局和兴国县委、兴国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兴国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兴国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负责调查处理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镇乡街道党的组织和兴国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违纪情况进行初步核实;负责调查处理兴国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按照兴国县委、兴国县政府和兴国县纪委、兴国县监察局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做好党的纪检工作、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加强党内执纪监督和行政执法监察,提高党政组织和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