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安远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安远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安远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负责调查处理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镇乡街道党的组织和安远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违纪情况进行初步核实;负责调查处理安远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理论及实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政纪规章条规和政策规定在安远县的实施细则,参与制定地区性的党纪、政纪规定。检查、调查安远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参与制定本市有关行政规定。
负责组织指导安远县党政群机关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安远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履行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