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组织、协调石柱县城乡救灾工作,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灾情;负责救灾捐赠管理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负责石柱县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军供站、军休所的管理工作。
承办石柱县委、石柱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导优抚石柱县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