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宁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长宁区当地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制订或审定(审核、批准)长宁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负责制定长宁区当地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卫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有关专业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当地实际,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订长宁区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