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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根据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设区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在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下属机构
包河区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