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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矿区人民政府、矿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根据矿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矿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在矿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撤销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下属机构
矿区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