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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决定兴县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监督兴县人民政府、兴县高级人民法院和兴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根据兴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兴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下属机构
兴县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