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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根据宣城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宣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在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撤销宣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下属机构
宣城市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