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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决定长春市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审议决定长春市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根据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设区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下属机构
办公厅
负责长春市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及领导批示的传达和督办。
负责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外省(市、区)人大和本省市、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事宜。
承担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的筹备、会务工作;负责常委会文、电起草、审核把 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印信管理和保密工作。
负责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对全长春市人大系统信息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指导、规划、组织、协调和人员培训工作。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负责对长春市政府、长春市法院、长春市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修正案草案的审查,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受理与长春市委员会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负责督促催办。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修改,汇总修改意见,按时上报。
受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听取本级内务司法机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和长春市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收集、督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受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群众对人大代表的投诉和控告;组织安排代表的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的基本法,制订、修改与代表、选举和人事任免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办法;检查、督促代表法、选举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有关代表和选举法律法规的咨询。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对长春市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目标责任书、述职报告的督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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