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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兴安盟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兴安盟人民政府省长的提名,决定兴安盟人民政府厅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兴安盟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根据兴安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兴安盟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下属机构
兴安盟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