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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法院

受理不服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再审。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指导兴安县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管理兴安县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下属机构
兴安县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