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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领导博兴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依法对博兴县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博兴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下属机构
博兴县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