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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蕲春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蕲春县人民政府省长的提名,决定蕲春县人民政府厅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蕲春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根据蕲春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蕲春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审议决定蕲春县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下属机构
蕲春县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