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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农一师水利水电工程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撤销兵团农一师水利水电工程处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兵团农一师水利水电工程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监督兵团农一师水利水电工程处人民政府、兵团农一师水利水电工程处高级人民法院和兵团农一师水利水电工程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下属机构
兵团农一师水利水电工程处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