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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十二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撤销兵团十二团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监督兵团十二团人民政府、兵团十二团高级人民法院和兵团十二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兵团十二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在兵团十二团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下属机构
兵团十二团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