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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大兴安岭人民政府、大兴安岭高级人民法院和大兴安岭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大兴安岭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大兴安岭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兴安岭人民政府省长的提名,决定大兴安岭人民政府厅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下属机构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