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拟定长治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含内设机构)、职能配置、人员编制的审核和科级领导职数的审批;审核市直科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出市直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职数配备的建议;审核区、县(市)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制订长治县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指导、协调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负责长治县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含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审核和科级领导职数的审批,提出领导班子职数配备的建议。
负责长治县委、长治县政府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含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审核和科级领导职数的审批,提出长治县委、长治县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职数配备的建议;审核区县(市)党政群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设置和县乡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总额。
承办长治县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