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民和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民和县委、民和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民和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民和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民和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负责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民和县党风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调查研究民和县政府各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和撤销本级和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承办民和县委、民和县政府、省纪委、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