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调查处理清新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区市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其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做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负责检查并处理清新县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市县党的组织和清新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负责管辖单位的案件指导、协调。
主管清新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清新县委、清新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清新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清新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清新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清新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