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检查并处理平原县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市县党的组织和平原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负责管辖单位的案件指导、协调。
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有关法规。
承办平原县委、平原县政府、省纪委、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主管平原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平原县委、平原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平原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平原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平原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