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调查处理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镇乡街道党的组织和互助土族自治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违纪情况进行初步核实;负责调查处理互助土族自治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对互助土族自治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互助土族自治县委、互助土族自治县政府和互助土族自治县纪委、互助土族自治县监察局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做好党的纪检工作、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加强党内执纪监督和行政执法监察,提高党政组织和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负责对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督促互助土族自治县有关部门从行政管理薄弱环节入手,规范政务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