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石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石门县纪委、市监察局和石门县委、石门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石门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石门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会同石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各乡镇(街道)和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选;组织和指导石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石门县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负责调查处理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镇乡街道党的组织和石门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违纪情况进行初步核实;负责调查处理石门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