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红安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红安县纪委、市监察局和红安县委、红安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红安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红安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负责组织指导红安县党政群机关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红安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履行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负责调查处理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镇乡街道党的组织和红安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违纪情况进行初步核实;负责调查处理红安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对红安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