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韶关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韶关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韶关市委、韶关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韶关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韶关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按照韶关市委、韶关市政府和韶关市纪委、韶关市监察局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做好党的纪检工作、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加强党内执纪监督和行政执法监察,提高党政组织和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会同韶关市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各乡镇(街道)和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选;组织和指导韶关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对韶关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