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长乐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长乐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长乐市委、长乐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长乐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长乐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理论及实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政纪规章条规和政策规定在长乐市的实施细则,参与制定地区性的党纪、政纪规定。检查、调查长乐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参与制定本市有关行政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对长乐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承办长乐市纪委、长乐市监察局和长乐市委、长乐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