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对和静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指导和静县党政群机关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静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履行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会同和静县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各乡镇(街道)和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选;组织和指导和静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理论及实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政纪规章条规和政策规定在和静县的实施细则,参与制定地区性的党纪、政纪规定。检查、调查和静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参与制定本市有关行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