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江海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镇乡(街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江海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江海区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矿山复垦、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承办江海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落实江海区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定江海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江海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