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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野区环境保护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牧野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定牧野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承担牧野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承担落实牧野区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定牧野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牧野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责任;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牧野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指导、协调、监督牧野区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矿山复垦、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下属机构
牧野区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