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烈山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定烈山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承担烈山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负责烈山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组织和协调烈山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责任;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烈山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