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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区环境保护局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责任;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友好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组织和协调友好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负责友好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承办友好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属机构
友好区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