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海城市爱国卫生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
依据我国新时期的战略任务、工作重点,制定海城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开展海城市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组织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动员组织群众,除四害、讲卫生,推动海城市卫生城市(镇)建设,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的整治,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协调防治社会性重大疾病活动及除害防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