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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大兴安岭
大兴安岭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大兴安岭爱国卫生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
开展大兴安岭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组织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指导、督促检查大兴安岭重点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开展大兴安岭爱国卫生立法工作,促进爱国卫生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下属机构
市环保局
预防和控制大兴安岭环境污染,加强医疗、屠宰场等单位的污水、废物治理。
指导大兴安岭各镇区开展创建卫生镇环保指标的落实。
制定大兴安岭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监督管理大兴安岭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市卫生局
协助大兴安岭有关部门对救灾、防治重大疫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与紧急调度。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好医疗单位的医疗、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
负责制定大兴安岭爱国卫生有关政策、规章和标准,组织开展城乡社会卫生管理、监督和爱国卫生效果评价。
做好大兴安岭社区卫生保健规划和贯彻实施,开展除害灭病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和科学研究;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协助大兴安岭地方政府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加强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日常市政维护和监管道路开挖工程,搞好大兴安岭市区道路维修、路灯安装、下水道整治等。
查处大兴安岭破坏或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污染、堵塞道路、下水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制定和实施大兴安岭市容环境卫生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大兴安岭各镇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制建设。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机构
中医管理局
中国致公党大兴安岭委员会
中心血站
中招办
九三学社
乡镇企业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轻工业局
交通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人事局
人劳局
人口与计生委
人才市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人民政府办公室
人民政府参事室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人民政府研究室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人民防空办公室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体委
体育局
供电公司
供销社(供销联社)
信息产业局
信访局
党史研究室
其他地方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齐齐哈尔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鸡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鹤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双鸭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大庆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伊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佳木斯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七台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牡丹江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黑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绥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拉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昌都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山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日喀则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