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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桂林
兴安县
兴安县渔政局
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渔港监督管理,指导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协助省渔政局、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对在兴安县建造、修理、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兴安县渔政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渔业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
下属机构
渔政科
负责兴安县渔政局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代为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履行渔业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
依法管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捕捞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特许证》;
市场加工科
指导协调水产品和渔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承办渔业涉外事务。
负责兴安县渔政局组织水产品加工与流通渔业产业化,渔(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指导兴安县区单位渔业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计财科工作职责
提出渔业财政政策建议;
负责兴安县渔政局本级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收支及管理。
负责兴安县渔政局渔业建设项目申报、实施、组织重点项目的实施监督与管理;
负责兴安县渔政局局系统业务部门政策性拔款、内部审计、财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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