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安远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安远县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指导安远县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政府帮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远县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使用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