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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
长安区文物局
检查、指导、协调长安区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督查长安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专业性意见。
承担长安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负责长安区博物馆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博物馆职能作用的发挥。
负责长安区文物系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下属机构
文物管理处
负责组织对长安区文物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的资质评审工作。
编制长安区文物建筑保护维修规划,制定年度保护维修项目计划,组织审批维修工程方案,审核、审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项目,组织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设计、论证、施工、监督和验收。
组织审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并与长安区有关单位组织审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等工作。
负责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博物馆管理处
审批、申报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互展和借展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长安区博物馆、纪念馆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和藏品的科学保管工作。
负责长安区文物市场管理工作。
审查重要陈列设计方案。
办公室
负责长安区文物局信访接待协调工作。
负责长安区文物局机关及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协调工作。
负责长安区文物局机关机要、档案、保密工作。
负责长安区文物局秘书事务工作。
长安区地区行政机构
中医管理局
中心血站
乡镇企业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交通局
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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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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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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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医疗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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