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应城市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承办应城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物业管理业、燃气业、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应城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拟订应城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以及建筑节能、建设科技、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燃气业、应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