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青羊区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青羊区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青羊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青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青羊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组织审计青羊区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青羊区直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青羊区投资和以青羊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青羊区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青羊区政府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青羊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