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海珠区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海珠区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海珠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海珠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指导和监督海珠区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承办海珠区委、海珠区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起草审计海珠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