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洪山区审计工作。负责对洪山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向洪山区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洪山区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洪山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洪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组织实施对洪山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指导和监督洪山区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