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河津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指导和监督河津市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设区的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河津市各地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各地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的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组织审计河津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