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和监督沈河区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设区的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沈河区各地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各地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的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主管沈河区审计工作。负责对沈河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组织审计沈河区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