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兴宁区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兴宁区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兴宁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兴宁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兴宁区审计领域的应用,指导兴宁区审计信息化建设。
按规定对市厅级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承办兴宁区委、兴宁区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