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昌吉市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昌吉市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昌吉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昌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指导和监督昌吉市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承办昌吉市委、昌吉市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规定对市厅级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