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山城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山城区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履职和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负责组织协调山城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健全和完善山城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负责山城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山城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山城区从事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