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光泽县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外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负责办理与外国驻光泽县领事机构的交往和交涉事宜及有关领事业务,指导光泽县各单位与外国领馆的交往事宜;负责外国领馆、境外媒体使用中方员工的政策及业务指导;受外交部委托,办理光泽县范围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审批外国记者短期来光泽县采访事宜,并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指导光泽县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负责光泽县人员因公出国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归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或审核有关部门派遣的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团组和人员工作;负责办理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和申办签证及因公人员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行证的签发及签注;负责办理市领导出访报批等事宜;负责光泽县对外邀请管理工作,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光泽县的交往事宜,按授权核发外国人来光泽县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在光泽县外籍人士的公务、礼遇、外交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