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安居区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执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安居区防震减灾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安居区防震减灾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安居区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内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会同安居区发展计划、经济、规划、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安居区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