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会同红安县发展计划、经济、规划、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红安县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组织开展红安县水库地震等特殊诱发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上级交办的与地震监测有关的任务。
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红安县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红安县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站),对红安县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地震监测台站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强震动观测设备安装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执法。依法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进行管理和保护,对违反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负责提出地震监测预报意见并上报,对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观测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出处罚建议。强化红安县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承担红安县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执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