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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会同兴宁区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兴宁区在境外的国有资产。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会同有关部门对兴宁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发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等。研究、制定国家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并收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对兴宁区投资分配和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资效益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下属机构
兴宁区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