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鄂城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鄂城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监督所监管鄂城区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